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71號原告 范淑瑜 被告 黃登煌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6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