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李家銘
陳文旺
訴訟代理人 張郁璇
受告知人 藍德輝
受告知人 吳明榮
受告知人 彭子凡
受告知人 陳秀雲
受告知人 彭汝瑄
被 告 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五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
1、2項分別訂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原定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惟
本件被告人次四百餘人,仍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延長宣示
判決期日之重大理由,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延展宣示本
件判決期日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