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79號聲請人驊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帥良 訴訟代理人 李松 諭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9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年3月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9年3月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4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9年7月9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方云附表: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79號│├─┬──┬──┬──┬───┬───┬──┬────┬─┤│編│發票│受款│付款│帳號│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號│人│人│人││額(新│日││考│││││││台幣)││││├─┼──┼──┼──┼───┼───┼──┼────┼─┤│00│陞坤│驊晟│高雄│000000│50,000│109│00000000│││1│儀器│有限│銀行│000000│元│年2│00││││行│公司│ 南高 │││月29│││││ 黃進 ││雄分│││日│││││天││行││││││├─┼──┼──┼──┼───┼───┼──┼────┼─┤│00│昇暉│驊晟│高雄│000000│52,500│109│00000000│││2│醫療│有限│銀行│000000│元│年2│00││││儀器│公司│南高│││月29│││││有限││雄分│││日│││││公司││行││││││││黃││││││││││進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