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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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三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三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受刑人林三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楊清安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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