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8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耀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肆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叁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