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緝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緝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已歿)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1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係於民國98年9月9日始繫屬本院,有本院收狀戳在卷可稽,惟被告業於98年8月22日即已死亡,有臺北縣永和市戶政事務所99年4月14日北縣永戶字第0990002411號函附戶籍謄本、死亡登記申請書、相驗屍體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追主體既已失其存在,檢察官猶提起公訴,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曾正耀
法官林鈺琅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