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字第188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8年度簡字第1883號),本院於98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段更正為「本件犯罪事實除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犯罪事實欄第六行所載臺中商業銀行花壇分行帳號更正為『000000000000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000000000000號)』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犯罪事實欄第6行所載臺中商業銀行花壇分行「000000000000」號之部分容有錯誤,正確帳號應為「000000000000」號,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段漏未將上開誤載部分予以更正,而直接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此部分顯有錯誤情事,依前開說明,自應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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