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依前揭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刑事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添發┌─────────────────────────────────────────┐│附表:98年度聲字第43號│├──┬──┬───┬────┬────┬──────────┬──────────┤│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法院│案號│確定日│││││││││││││├──┼──┼───┼────┼────┼──┼──┼────┼──┼──┼────┤││傷害│有期徒│98年1月5│福建金門│福建│98年│98年4月│福建│98年│98年6月││││刑貳月│日12時許│地方法院│金門│度城│21日│金門│度城│4日││1││,如易││檢察署98│地方│簡字││地方│簡字│││││科罰金││年度偵字│法院│第19││法院│第19│││││以壹仟││第91號││號│││號│││││元折算││││││││││││壹日│││││││││├──┼──┼───┼────┼────┼──┼──┼────┼──┼──┼────┤││違反│有期徒│98年4月│福建金門│福建│98年│98年8月│福建│98年│98年9月│││保護│刑肆月│19日│地方法院│金門│度城│17日│金門│度城│18日(聲│││令│,如易││檢察署98│地方│簡字││地方│簡字│請書誤載││2││科罰金││年度偵字│法院│第34││法院│第34│為19日)││││以壹仟││第201號││號│││號│││││元折算││││││││││││壹日│││││││││├──┼──┴───┴────┴────┴──┴──┴────┴──┴──┴────┤│備註│罰金金額均以新台幣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