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7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丙○○楊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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