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朴小字第2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經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伍仟肆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