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309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務人 林麗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麗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與債權人所訂立之信用卡契約書(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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