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08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景信 債務人水嗏淵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劉靜 諭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貳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另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八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