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58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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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5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5883號聲請人 盧黃城
盧柏宇 盧嘉玲 盧嘉慧 沈淑敏 相對人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益國 現於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盧黃城持有相對人於如附表一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盧柏宇持有相對人於如附表二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盧嘉玲持有相對人於如附表三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盧嘉慧持有相對人於如附表四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沈淑敏持有相對人於如附表五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盧黃城、盧柏宇、盧嘉玲、盧嘉慧、沈淑敏分別持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5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5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一:105年度司票字第1588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4年12月10日│500,000元│105年3月9日│105年3月10日│TH0000000│├──┼───────┼──────┼──────┼──────┼─────┤│002│105年1月29日│500,000元│105年4月28日│105年4月29日│TH0000000│└──┴───────┴──────┴──────┴──────┴─────┘┌─────────────────────────────────────┐│附表二:105年度司票字第1588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4年5月29日│1,000,000元│104年8月28日│104年8月29日│TH0000000│├──┼───────┼──────┼──────┼──────┼─────┤│002│104年5月29日│500,000元│104年8月28日│104年8月29日│TH0000000│├──┼───────┼──────┼──────┼──────┼─────┤│003│104年5月29日│500,000元│104年8月28日│104年8月29日│TH0000000│├──┼───────┼──────┼──────┼──────┼─────┤│004│105年6月20日│519,500元│105年9月19日│105年9月20日│TH0000000│├──┼───────┼──────┼──────┼──────┼─────┤│005│105年6月20日│55,500元│105年9月19日│105年9月20日│TH0000000│└──┴───────┴──────┴──────┴──────┴─────┘┌─────────────────────────────────────┐│附表三:105年度司票字第1588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3年2月26日│500,000元│103年5月25日│103年5月26日│TH0000000│├──┼───────┼──────┼──────┼──────┼─────┤│002│104年5月15日│500,000元│104年8月14日│104年8月15日│TH0000000│├──┼───────┼──────┼──────┼──────┼─────┤│013│105年2月26日│500,000元│105年5月25日│105年5月26日│TH0000000│└──┴───────┴──────┴──────┴──────┴─────┘┌─────────────────────────────────────┐│附表四:105年度司票字第1588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3年2月26日│500,000元│103年5月25日│103年5月26日│TH0000000│├──┼───────┼──────┼──────┼──────┼─────┤│002│104年5月15日│500,000元│104年8月14日│104年8月15日│TH0000000│├──┼───────┼──────┼──────┼──────┼─────┤│003│105年1月29日│500,000元│105年4月28日│105年4月29日│TH0000000│└──┴───────┴──────┴──────┴──────┴─────┘┌─────────────────────────────────────┐│附表五:105年度司票字第1588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5年1月4日│500,000元│105年4月3日│105年4月4日│TH0000000│├──┼───────┼──────┼──────┼──────┼─────┤│002│104年12月3日│500,000元│105年3月2日│105年3月3日│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