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字第12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梁懷德 被告 鄭雅婷薛春美 之繼承人
鄭雅玲 即薛春美之繼承人
薛銍瑋 薛子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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