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32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楊鏡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3.2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楊鏡儒於民國88年02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89年06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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