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7號聲請人 謝陳宗 代理人 竇韋岳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14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楊佩宣附件:
一、請補正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2,55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4+1)×10×51=2,5550。
三、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所載,表示其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並因毀諾而結案,請說明聲請人前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另聲請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舉證說明之。
四、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664,487元,但查聲請人僅年約36歲(77年生),任職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
五、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六、請提出受扶養人其酌定每月負擔之計算依據為何?另請提出配偶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近2年所得清單。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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