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686號原告 江嘉珮 送達代收人 吳威廷 被告 黃詳淵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柏壽
法官陳力揚法官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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