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260號原告通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強 被告雷恩斯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育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3,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18,
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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