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2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宏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宏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宏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10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107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97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一)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4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經該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91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二)經新北地院及本院分別以104年度審訴字第32號、104年度審訴字第9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8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確定,上開(一)、(二)所示刑度應接續執行合計2年8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0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6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7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4月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107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