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41號聲請人 宋桂梅 被告 宋桂珍 選任辯護人 周紫涵 律師上開聲請人為被告之胞妹,茲以被告已坦承犯罪,現有固定住所,無逃亡之虞等情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被告。惟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係最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目前經起訴審理者,共有10件之多,被告亦有坦白承認其中多件,可預期未來倘經有罪判決,所定應執行刑之刑期必然非輕,且另有多件經被告否認者,目前亦在調查之中,凡此均足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無法以具保替代羈押措施,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