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原告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李詩詠 律師被告 蔡文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69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李宗濡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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