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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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上列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億陸仟貳佰玖拾貳萬玖仟伍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陸仟伍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