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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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1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黃聖涵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