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48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將應送達被告乙○○之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及起訴狀繕本各1件(均如附件所示)翻譯成當地流通之語文或英文,並送交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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