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68號原告 游林秀雲
游昆潔 游智明 游智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蘭縣礁溪鄉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