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85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劉紹祥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王桂嬋 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王桂嬋、 田萬甲 之戶籍均設於花蓮縣花蓮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且經警局查訪,債務人 田智元 未居住於桃園市中壢區陳報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