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7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耀賢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呂艷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7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16條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2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依上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李育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