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35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世勇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廖世勇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5年5月18日14時45分許,至南投縣○○鄉○○村○○路○段○○○號賴証庸住處,見該住處大門未上鎖,四下無人之際,便開啟大門而無故侵入該處住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妨害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又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一節,有本院105年9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聲明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是告訴人對於被告之本件告訴,業經其撤回,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許雅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