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調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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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調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小調字第138號聲請人 黃品翊 相對人 丁翌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丁翌唐損害賠償,惟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侵權行為地在「新竹縣○○鄉○道○號80公里600公尺處南向內側車道」係屬新竹縣○○鄉○○○○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稽,且聲請人於起訴狀記載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街○○○號,均非屬本院轄區,而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轄區,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