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651號抗告人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另案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美伶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07號、104年救字第153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就其所應繳交之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雖聲請訴訟救助,然已據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702號裁定駁回確定,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曾部倫法官匡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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