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4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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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43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住同上 

代 理 人  吳喜鴻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吳昭政   住○○市○○區○村○街00巷00號4樓

            之12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1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龍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4樓之1,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宋佳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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