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9號原告 羅瑞蘋 被告 李湘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