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 王東義 監護人 陳惠珍
指定送達代收地址: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送達代收人 劉思龍 律師、 張雨萱 律師」、「住○○市○○區○○○路0號6樓A2」之記載,應更正為「指定送達代收地址: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將「指定送達代收地址: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誤載為「送達代收人劉思龍律師、張雨萱律師」、「住○○市○○區○○○路0號6樓A2」,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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