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1號
原告 林瑞蘭
被告 李基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9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臻嫺
法官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双財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1號
原告 林瑞蘭
被告 李基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9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臻嫺
法官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双財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