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1號

原告 林瑞蘭

被告 李基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9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臻嫺

法官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双財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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