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6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高郡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明青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第一項聲明中,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之計算期間、計算方法。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