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2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艷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捌仟柒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零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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