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兩淵選任辯護人廖偉真律師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84號、101年度偵字第1004號),嗣被告於本院102年10月21日合議庭審判時就上開案件就被訴犯罪事實均為自白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審判長告知被告、選任辯護人、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要旨,並經被告、選任辯護人、檢察官之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審判而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兩淵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之案件,嗣被告於本院102年10月21日合議庭審判時就上開案件就被訴犯罪事實均為自白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審判長告知被告、選任辯護人、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要旨,並經被告、選任辯護人、檢察官之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審判而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鄭虹真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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