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