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6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694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李衍志 律師即 洪清契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洪清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柒萬伍仟貳佰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柒萬零玖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