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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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湯文麗 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7年2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二、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如:父母、子女等)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四、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現僅46歲,且具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然依聲請人陳報之每月收入為薪資所得8,615元,與每月最低基本工資相差甚多,請說明原因為何?
六、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有在高雄市永安區漁會投保,原因為何?
七、聲請人陳報最近之生活必要支出(未含扶養費部分)每月僅需膳食費5,001元,較107年度減少甚多,兩者為何有如此差異?
八、請提出受扶養人 葉宥辰葉品妤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向國稅局申領),及其2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7年2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九、請說明葉宥辰、葉品妤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聲請人陳報最近之扶養費每月為1,614元,其餘扶養費為何人支出?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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