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68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張有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禾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如提出帳務查詢明細資料)。
二、請更正借款契約新台幣22萬元之違約金請求(借款契約約定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