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5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潘英勤 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英勤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未記載債務人潘英勤之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通知7日內補正「㈠請提出被繼承人潘英勤(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應含被繼承人戶籍資料原始手抄戶口簿冊資料)、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㈡查明被繼承人潘英勤之繼承人為何人後,具狀補正列載本件債務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資料。上開通知已於同年6月18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債權人迄今均未補正上開資料,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