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0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0826號債權人 邱韋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家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查債務人李家瑜籍設彰化,非本院
管轄,請台端於繳費前先注意。)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查報債務人
之實際住居所為何?㈢確認請求標的金額265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
更正。(因26500元已包含裁判費500元,此金額500元已重複請求,已在請求標的二督促程序500元由債務人負擔列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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