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0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0827號債權人 朱文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明紘製刀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5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或本票影本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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