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3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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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23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23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忠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2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忠信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4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有限公司」更正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