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3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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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23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23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宇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5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宇正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更正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現場照片」更正為「現場及贓物照片」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 中簡 字第 2315 號判決(101.11.26)【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 簡上 字第 11 號(102.01.25)[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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