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31號聲請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 趙紹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余琳龍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余琳龍所有汽車(車號00-000
0),因懸掛已註銷車牌停放於本市收費汽車停車位,違反「臺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於民國99年8月2日業經聲請人移置,至99年10月25日止共積欠新臺幣48,000元(包含移置費1,000元及保管費47,000元)。惟被繼承人於95年12月15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除已死亡者外均拋棄繼承權,是否仍有應繼承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請求依法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財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余琳龍(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於96年11月7日以96年度繼字第1456號裁定選任 賴婉珍 為其遺產管理人,並已於96年11月26日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繼字第1456號卷宗暨民事裁定查明無誤。是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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