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育群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育群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