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587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二年度繼字第一六一九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 曹金亮 因未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經核尚應補繳1萬428元,惟被繼承人曹金亮於102年度10月17日死亡,為稽徵業務需要,須瞭解繼承人 曹柏羽 陳報被繼承人曹金亮遺產繼承相關情事,為此聲請閱覽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619號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之欠稅查詢表、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綜合所得稅更正申請書、本院裁定等件為證,在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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