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司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司字第50號聲請人 林蓓玲 律師(即東海千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東海千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六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4月16日就任為東海千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清算事務繁雜,尚未能於法定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84號備查在案,且嗣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105年4月16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5年4月16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5年10月16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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